3.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发包方):刘奇
乙方(承包方):华南建筑
签订日期:1958年12月25日
方总还弄了一个像模像样的签约仪式, 合同顺利的签完了,这是他从业以来承接的唯一一个,数额这么多且这么快就签订完成的项目。刘光奇直接支付了20%的预付款,即:两万一千六百港币。
签完合同方总热情的邀请刘光奇他们晚上一起庆祝一下,被刘光奇以还有其他的事为理由拒绝了。
刘光奇还要和蔡律师去办关于创办公司的事宜。上午蔡律师已经把该用的东西都带在身上了,三个人直接去了相关部门。
蔡律师找了关系手续才算办下来,公司的名字定为刘氏粮仓,法人刘奇。
所有手续蔡律师和刘光奇约了明天的见面时间就分开了,带着叶良辰回了酒店。
今天跑了一天,都有些累,刘光奇也没让叶良辰回去,直接在酒店给他开了一间房,各自在房间里休息了一会,刘光奇就去叫叶良辰去吃饭。
饭后回到刘光奇的房间。他跟叶良辰商议了一下他们公司的后续发展问题。刘光奇计划创办这家粮食贸易公司一是,尽可能的收集一些粮食,尽可能的帮助一下华国买一些粮食,还有当以后风起的时候,有些实在难安排的人,可以秘密的安排到这里。
这个公司就会是他们的落脚地,最起码会护着他们的安全,不至于盲目的来到这里,还被这个混乱的地方吞食。
刘光奇和叶良辰商量,现在房子还没建好,至少半年以后才能用,现在需要一个办公的地点,最后决定明天先租一个门面,当做办公地点,至于仓库刘光奇觉得还是最好能买一个,粮食总是需要找地方存放的,新建的地方即使以后建好了,当做仓库也有些可惜。
而且仓库也不是特别着急,就交给叶良辰慢慢找了。
还有就是招聘,公司刚开始阶段先招聘几个职员就行。在港城发展一定要有黑道和白道的关系,尽量发展一些自己的关系,以招聘为由,招一些安保人员,出来混也是需要生活的,生活就需要钱,有钱就不愁没人给自己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