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7章 反坐法

大隋社会治理提倡以和为贵,没有设立类似法院的衙署机构。

地方一般性纠纷由县府都头和差役处理,无法处理的上报县府主簙形成案件,主簙和县丞做为县令的左膀右臂,可以处理一般性案件,悬而难决的由县令定夺。

重大案件上报郡守府,由郡守府最终裁决;涉及刑斩的案件上报刺史府,由刺史府最终裁决。

整个流程由朝廷执法署监督,执法署在各州郡县设立有分署,对不合规案件提出重审要求;各州郡县设立的立法署和御史台分支机构,有查阅卷宗的权利。

各州郡县立法署,汇总各类案件利弊,向朝廷总署提出律法修改建言。各州郡县御史台,如若发现徇私舞弊案件,可向上一级机构汇报,给出弹劾建言。

阆苑郡同样如此,只不过差役改名为区县警和郡警,郡守府由大隋办事处代管,贾绪是王润和的上官。

郡守府的简报中,记录了几起小纠纷,都发生在游客之间。

中区仙女庙附近,一名三、四岁小男孩,兴许是玩的开心,脱离了父母和爷爷奶奶视线,不小心摔倒,膝盖磕破了皮。

一位好心游客扶起哇哇大哭的小男孩,陪着他等其家人,家人到了之后,小男孩不说是自己摔倒的,结果小男孩的奶奶不依不饶,非说是好心游客撞倒的。

“小孩子怎么会说谎?今天你走不脱,赔钱!”

两名区警到了之后,根据目击游客证词,证明是小男孩自己摔倒,此事可到此为止,但对方依旧纠缠,随即调取监控查看,再一次确认事实。

小男孩的奶奶道歉都没有一句,就想离开,却被区警拦住了。

“对不起,您违反了大隋反坐法。”

反坐法,在大隋律法体系中,是对于诬告罪的一种刑罚原则。

具体而言,当某人故意捏造事实向执法署或当地官府控告他人,导致无罪的人造成损失时或被判有罪时,诬告者将受到与其诬告罪名相应的刑罚。

像这种小纠纷,现场处理的话,罚款20到160隋分,游客信息添加一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