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纪》采用编年体写法,以时间为序,记述了西汉一朝的历史。这种写法使得历史事件的发展脉络更加清晰,便于读者了解历史的全貌。同时,荀悦在编年体的写法上有所创新,他采用了 “通比其事,例系年月” 和 “通连体要,以述《汉纪》” 的办法,按年、时、月、日的顺序记述重大史事和重要人物,并顺便将与之同类或有关而无年月可考或不便分散于年月条下的政事、人物,以及典章制度、少数民族等加以介绍,大大扩充了编年史的记叙范围,增强了记事的条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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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纪》的取材多本于《汉书》,但也稍有增补删改,自有剪裁,非一味抄袭。如谏大夫王仁、侍中王闳的谏疏,为《汉书》所没有;《汉纪》对《汉书?高帝纪》中关于太上皇去世及下葬时间的记载进行了订正;关于壶关三老茂,《汉书》无姓,《汉纪》则云姓令狐;朱云请尚方剑,《汉书》作 “斩马剑”,《汉纪》乃作 “断马剑”。这些增补删改之处,可补正《汉书》之误处,体现了荀悦在史料运用上的严谨态度。
《汉纪》虽然史料价值不高,但《汉书》精华大体被吸收,且以年系事条理清晰,头尾连贯,重点突出,不失为一部前汉简明大事记,可作研究前汉史的入门书来读。此外,荀悦立意 “劝善惩恶”,在《汉纪》中撰写大量论赞,约占全书二十分之一篇幅,其中不乏佳作。
在史学史上,《汉纪》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中国第一部编年断代体史书,推动了古代史书编年体的成熟与完善。唐代史论家刘知几把《汉纪》编年体裁摆到与《汉书》纪传体裁同等地位,并说 “班荀二体,角力争先。欲废其一,固以难矣”。张璠、袁宏等人都相继撰写出了编年体断代史,《汉纪》的出现推动了往后编年体史着述的发展。
三、思想影响深远
(一)法律思想的独特性
荀悦的法律思想具有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与教都是政之大经”,他认为制定法制、实行教化是治国治民的基本手段。主张教与刑都要先简后繁,“教初必简”,“然后责备”;“刑始必略”,“然后求密”。如果开始就规定出繁杂的礼仪和法令,人民难以实行和遵守,反而会产生 “虚教” 和 “峻刑” 的不良后果。例如,秦朝法律繁多且严酷,统治者 “擅其海内之势,无所拘忌,肆行奢淫,暴虐天下,然十四年而亡”。这一历史教训警示后人,法不定、政多行会导致乱国之风。
其次,“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荀悦持儒家 “性三品” 说,将人分为君子、中人、小人。君子不会触犯刑律,只需施以 “礼教荣辱”,“化其情” 即可。小人 “不忌刑”,对他们进行教化不起作用,必须使用 “桎梏鞭扑”,才能制止其犯罪,即 “治其刑”。对于中人,则要刑礼兼用,才可以 “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
最后,“避仇有科”。荀悦认为 “复仇” 是出于 “义”,因此虽不能纵容 “复仇”,但也不可绝对禁止 “复仇”,主张 “依古复仇之科” 处理。即杀害父、兄弟、从父、从兄弟的人,如依法规定躲避他处,即不可复仇;如果不躲避,则可复仇;仇人因 “公命行止者”,不能算做未依法躲避。
(二)政治思想的价值判断
荀悦提出的 “六主”“六臣” 论具有重要的价值判断标准。“六主” 分别是王主、治主、存主、哀主、危主、亡主;“六臣” 是王臣、良臣、直臣、具臣、嬖臣、佞臣。他以两汉各代君臣为例,分析了不同品类的君臣对政事的影响。荀悦划分、品评君主类别的标准是能否做到 “为人、从义、先公后私”。“王主” 能够 “为人”,可以 “致兴平”;“治主” 能够 “从义”,能行其政;存主 “先公而后私立”,能保其国。而哀主、危主、亡主处理政事无法做到上述标准,结局也大不一样。“哀主遭无难则庶几得全,有难则殆;危主遇无难则幸而免,有难则亡;亡主必亡而已矣”。
对于臣的品类划分,王臣 “以道事君,匪躬之故,达节通方,立功兴化”;良臣 “忠顺不失,夙夜匪懈,顺理处和,以辅上德”;直臣 “犯颜逆意,抵失不挠,直谏遏非,不避死罪”;具臣 “奉法守职,无能往来”;嬖臣 “便辟苟容,顺意从谀”;佞臣 “倾险谗害,诬下惑上,专权擅宠,惟利是务”。
荀悦分析各类君臣之所以出现差别的原因在于 “人主之患,常立于二难之间。在上而国家不治,难也。治国家则必勤身、苦思、矫情以从道,难也。有难之难,暗主取之。无难之难,明主居之。大臣之患,常立于二罪之间。在职而不尽忠直之道,罪也。尽忠直之道焉,则必矫上拂下,罪也。有罪之罪,邪臣由之。无罪之罪,忠臣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