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用:根据被告的伤情和治疗需要,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营养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原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400元。
护理费用:根据被告的伤情和治疗需要,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护理费用为人民币元。原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7000元。
交通费用:根据被告的治疗需要和实际支出情况,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交通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原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7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被告的年龄和伤情较重,本院酌情判定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原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五、诉讼费用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原告应当承担70%的诉讼费用,被告承担30%的诉讼费用。
六、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卧槽!还真判啦?!”卫民惊讶道,“什么世道!”
曾卫国感觉有点无语。
八姐接过判决书瞄了一眼,“可以上述的。我女儿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叫我女儿看看。”